内部审核:
1) 未对年度内部审核进行策划,如在文件中规定,或形成年度内审计划;
2) 内审计划中所列审核内容未能覆盖所有的审核范围;
3) 内审组成员的安排缺乏公正性,存在审核自己部门的情况;
4) 内审计划中有明确要求审核内容,但检查表中存在缺漏条款的现象;
5) 内审不符合报告有形成,但原因分析不到位,纠正措施未能针对原因,缺乏针对性;
6) 对内审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效果未进行验证、评价;
7) 未形成内审报告;
8) 有内审报告,但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仅体现了不符合、不足之处,对于实现的环境绩效未进行评价。
开展ISO14000工作应从“利国、利民、兴业”的角度出发,才能达到终的目的和良好的效果。对于ISO14000标准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扩大出口,改善环境状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方面基本上已达成了共识。关键是在ISO14000的推广和实施过程中,、企业、认可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环保科研机构、采购商等相关各方要加强沟通,紧密协作。要多考虑国家利益、利益和良好企业的利益,而不囿于部门或机构的小利益,密切配合,才能将ISO14000这块蛋糕做大、做好。这样,既有利于ISO14000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也使得参加ISO14000工作的社会各方尽快地得到各自的回报。
后,还应全面地看待ISO14000标准。既要看到它的先进性、科学性,代表未来一段时期环境管理的发展方向。同时,ISO14000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除了要求企业在其环境方针中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并不规定环境表现的要求,因此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环境表现不同的企业,可能都达到ISO14000标准要求。因此,可以通过符合本地区而非出口市场所在国的环保法律法规来达到ISO14000要求,体现了贸易的对等原则,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非常好的环境管理经验、环保科技的基础上采用ISO14000标准的,在这一点上,包括我们在内的大部分发展我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处在同一起跑线上,这种劣势有可能通过西方发达国家的严格立法和贸易政策转化成对我出口产品的贸易壁垒。为此,我们应当努力迎头赶上,尽快实施ISO14000标准,同时还应通过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等谈判方式,据理力争,以求为我国的出口企业留出一段推行ISO14001标准,与接轨的时间。
管理评审
1) 管理评审计划中评审内容不全,如缺少环境绩效的评审、上次管理评审后续措施实施结果、与组织环境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发展变化等等;
2) 管理评审输入信息不足,缺乏相关资料/证据;
3) 管理评审输出未能包含环境方针、目标以及其他环境管理体系要素的修改有关的决策和行动;
4) 管理评审报告未能体现对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审结果;
5) 管理评审决议事项未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
6) 管理评审后续措施的实施情况无记录,无效果验证。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新:
1) 环境因素识别不齐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a. 未能充分按生产经营过程的范围来识别,比如:生产经营范围包括有销售,但对销售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未识别;
b. 未能按生产工艺流程的顺序进行识别,识别环境因素没有顺序,易导致缺漏;
c. 未考虑到过去发生过的、将来计划的因素,如:公司拟扩建新厂房,对于扩建厂房过程中存在的环境因素未加以识别;
d. 未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来识别,如:产品设计过程中材料的选用,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处置。
2) 环境因素评价不合理,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存在偏差。
3) 环境因素未及时新,如:
a. 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但未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新;
b. 产品的材料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新;
c. 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新;
d. 厂房迁移到新址,未及时地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新。